在澳门工作 蓝卡没到期就辞职了 需要过冷河吗

2025-03-07 05: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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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经第4/2013号法律所修改的第21/2009号法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非居民获发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被废止或失效时,则六个月内不得获发新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这限制俗称「过大冷河」,但基于下列原因而被终止「外地雇员逗留许可」的情况除外:

【一】

原「外地雇员逗留许可」期限届满,而新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是由原许可失效时雇员所属的雇主提出申请;

[即:雇主只要在「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到期前60日内向本局出入境事务厅外地劳工事务警司处提出续期申请,即可被视为符合此项规定。]

【二】劳动合同失效;

【三】

雇主获发的「聘用许可」被废止;

【四】

雇主与雇员双方协议终止劳动关系;

[即:雇主、雇员或其合法代理人必须递交由雇主(或雇佣两方)签署,声明劳动关系的终止是双方共同协议的声明书。]

【五】

雇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或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如:属雇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雇员或其合法代理人必须出示由权限机关(例如:劳工事务局)发出之证明文件作左证。]

【六】

雇员以合理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即:雇员或其合法代理人必须出示由权限机关(例如:劳工事务局)发出之证明文件作左证

扩展资料:

获批「外地雇员逗留许可」之非居民,想得知该非居民是否处于第21/2009号法律第四条第二及第三款规定的受限制状态,可利用本局出入境事务厅外地劳工事务警司处发出之个人密码登入本局「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之存盘影像查询系统」获取题述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劳资法

回答2:

员工离职通常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自请辞职、解雇离职、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离职,如退休、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员工失踪或死亡等。
1、自请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对于自请辞职者,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同时,要求其填写《离职申请单》,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办理离职手续。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员工在职期间造成用人单位损失需要赔偿的,应在员工离职时一并结清赔付事项。
2、解雇离职或者自动离职: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而被用人单位给予解雇处分的,用人单位应首先知会工会,工会同意解雇处分的,由人事部门制作《员工奖惩公告》,在单位范围内有效公告。在公告生效之日起,人事部门制作《员工奖惩通知》,并向员工本人送达,员工凭该通知直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员工未经任何离职申请不告而别的情形,类似的还有严重违纪违规应予解雇处分之员工不告而别的、或员工未依照规定时间提出离职申请自行不告而别的,这些员工不告而别时间达到一定合理期限、符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雇情形的,可视为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由人事部门知会工会,经工会同意后,发布《员工奖惩公告》,自《员工奖惩公告》生效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催告该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经催告后逾期仍未前来办理的,视为该员工放弃其所有权利。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
3、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离职:
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在终止情形届满前30日内,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应出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并向员工本人送达,员工凭《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员工因故失踪或死亡的,劳动合同终止之离职交接手续由其部门主管凭《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