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不能一概而论,1、如果是债权人以挂号信向债务人催收欠款,那么对债权人来说,此挂号信可以成为债权人主张债权时效的证据;2、但当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告知重要事宜,因他人代签收后没有将信件交给收件人,此种情况他人代收行为不能成为当事人已经收到通知的法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