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相关配套规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一) 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 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 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 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一) 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三) 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四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五) 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