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黄石市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

2025-03-12 15: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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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将第七条第二款“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第四款修改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价格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原第五款调整为第六款,并将其中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第六款调整为第七款,并修改为“市财政、人防、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智慧停车管理相关工作。”二、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智慧停车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项目竣工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四、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据城市智慧停车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五、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六、将第二十六条“道路停车泊位因交通管制”改为“道路停车泊位因交通管理”。七、将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四条中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修改为“公共停车泊位”。

  此外,对个别文字和标点符号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黄石市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