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条例第五十五条,提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而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坏账准备再未经核定的情况下不可在税前扣除。
例如:
会计计提坏账准备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0
贷:坏账准备 100
这一百元计入了会计利润,假设本年除实现1000元收入和600元成本外未发生其他损益事项,那么本年的利润总额就应该是300元(1000-600-100),但税务上对坏账的计提并不认可,也就是说税务上认可的利润总额是400元(1000-600)。在纳税申报表上,先填入会计利润300元,再对会计利润按照税务标准进行调整,也就是调增会计利润100元,结果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为400元了。
注:资产减值损失是利润表的一个项目,类似于费用科目。旧准则的坏账准备计入“管理费用”,新准则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只是报表列示不同,对于利润总额没有影响。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计税依据是税法。而我们在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依据会计法和准则。这两者之间的口径是不一致的。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只能按照余额百分比法计提而且计提比例是0.5%、而准则规定,坏账准备有余额百分比法,和帐龄分析法等。
二、举例。应收账款余额1000元,只能计提5元的坏账准备。如果你公司提取10元的坏账准备,那么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利润5元。
主要是因为会计制度与税法对坏账准备的计提准备不同而引起的
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主要是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而税务上规定纳税人准予在应税所得中,按照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的0.5%计提坏帐准备。
因此企业实际计提的坏帐准备可能与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数额出现差异,企业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对该差异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我也很想知道这个问题
所以,看到后别生气:>
关于问题二 提坏帐后是不调利润的哈
另外网上的不可全信 最好是自己翻看财务会计书 因为具体很难说清楚 太麻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