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1、第一次《商标法》经1982年8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议通过;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2、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