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和个人债务是平等的,相对人也是不一样的,承担的责任范围也是不一样的。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以出资额为最低责任范围。个人债务属于无限责任,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所以,理论上说只要债权人想要债权,可以追讨一辈子。合伙企业和公司又不一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也是无限责任,类似于个人债务。
本案中是合伙企业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共同点是都是无限责任,合伙人无法想公司一样破产逃债。
主要的区别在于,个人债务只针对相对人。谁借的还谁,公司合伙人与该个人债务无关。
而合伙债务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所有的债权,至于合伙人内部如何分摊,跟债权人无关。那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外部关系,一个是内部关系。
####总结:
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许某的30万债权,可以向3个合伙人中任何一个讨要,许某只要挑一个他认为有钱还的债务人作为被告就可以了,至于合伙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跟许某无关。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承担合伙企业所有债务的合伙人可以另外向其他合伙人提起诉讼。
个人债权人余某只能向甘某要求债权,跟甘某的合伙企业无关,不论甘某如何承诺,那是甘某与合伙企业的关系,也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合伙企业没有义务偿还余某的债权。
只有在合伙企业清偿所有债务后,进行残值的分配后,甘某分配的份额转化为甘某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合伙财产)后,余某才能向甘某要求清偿其个人债务。如果这时甘某还有其他债权人,余某仍然不能优先清偿,因为,所有的债权都是平等的,不存在先后顺序。
余某只有要求甘某将其某个财产抵押给余某作为偿债的抵押物,才能利用担保物权的优先性,比其他余某的债权人进行优先清偿。这时,物权优于债权。
什么回答有的。。。。这债务是两部分,一是企业债务、二是个人债务,根本不能混淆!许的债权应向企业主张,所以该20万元应该偿还许,余的债权只能向甘主张,跟企业没有关系!(当然如果企业有赢余的话,可以在执行时候从甘的份额里划扣,但本例中还许一人都不够)。张律师
当公司债和个人债同时存在,应当平等的享有权利。
先还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