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9〕5号 2009年4月24日发布 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