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记录在征信报告里被视为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假如,某申贷客户征信报告里其他记录都良好,仅有一条失信被执行记录,那么,该客户所有的贷款或信用卡申请都会“一票否决”。
如何撤销?
正常来说,当事人履行完毕法院判决后,法院应当将当事人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撤掉。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情况是,法院将当事人信息从法院系统的名单撤掉了,但是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里的记录没撤掉,仍然影响当事人正常的借贷行为。
如果法院已经撤掉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而征信报告还有相关记录,可以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征信管理部门进行异议申请。异议申请方法,可以参考本公众号之前的文章《征信报告有错误,如何提交征信异议申请?》、《征信报告有这些错误 不必慌张》、《征信系统中的错误数据如何改/删除?》。
通过人民银行征信异议申请,销掉征信报告里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流程:
个人提出异议申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送异议信息至征信中心→征信中心4日内完成异议确认→随后4日内进行异议内部核查→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将其移交给最高法院核查处理,法院再经过跨地区、跨机构、跨层级的核查工作。
在此环节中,由于没有明确法院的核查和回复时间,缺乏法律的约束,在实际处理中,解决过程拖延,存在超期现象。
当前受理异议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只能通过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来反馈失信被执行人异议信息,无法与法院直接进行有效沟通,没有查看和督办进度的权限,管理手段缺位。
销掉征信报告里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为什么那么难?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数据系法院通过人工报送,更新缓慢,数据质量不高,导致异议数量增加。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示系统目前没有与征信中心实现系统接口对接,无法通过接口程序从数据源部门直接报送。因此,不能实现实时更新数据信息。
失信信息作为公开的不良信息,信息提供部门没有告知义务,出现错报情况,信息主体不能第一时间知晓,增加异议处理数量。《征信业管理条例》中第十五条规定了“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因此,当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被报送到征信中心后,信息主体不能第一时间知晓失信信息的收录情况。
目前法院系统未指定专人从事失信被执行人异议处理工作,造成受理不积极、处理不主动、解决过程拖延。相关工作人员不熟悉异议处理工作要求和流程,异议处理不规范,在法院失信案件执行完毕后,其仅屏蔽“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中的失信人信息,漏屏蔽“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中的相关失信信息,而信用报告中展示的是失信被执行人平台中的相关失信数据,导致失信信息不能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