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店(市场)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严禁在消防车通道上部设置连接顶棚;
②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500m2;
③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④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堆放可燃物;
⑤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比建筑檐口1.0m高出以上。
(2)商店的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同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营业厅内的柜台与货架应合理布置,疏散走道设置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到安全出口;
②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不小于3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应不小于2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以为2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以为1.5m;
③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设置较为明显的界线标识;
④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并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4)营业厅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及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于疏散走道上方2.2~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应不大于20m;
②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应不小于0.85m×0.3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应不小于0.65m×0.25m;
③应在疏散走道的地面上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5)营业厅的安全疏散不应穿越仓库。当必须穿越时,应设置疏散走道,并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仓库分隔。
(6)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而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7)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且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