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关法律对凶宅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发生过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为“凶宅”。它并非是房屋客观的质量瑕疵,而是源于购房者的心理感受。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基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销售“凶宅”的出卖人应当承担告知的义务,即应将与房屋有关的全部信息充分告知买受人,使其能够做出正确的意思表示;对于买受人而言,则享有对这些信息的知情权。即使合同中没有告知义务的约定,若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为“凶宅”这一重大瑕疵,本质上也是属于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当然,由于房屋内发生过自杀或凶杀的不幸事件程度不同、影响不同、时间长久不同、个体感受不同,房屋的贬值程度也会不尽相同。但无论怎样,出卖人未履行充分告知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买方可以侵犯信赖利益起诉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但具体赔偿数额并无法律规定,一般是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经审理认定,卖家知情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案件。按照公序良俗原则,此事足以影响买家的交易意思,因此判定卖家构成诈欺,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返还买家全部购房款,并赔偿损失36.3万元。
没有凶宅退房之说,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延期交付房屋。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根据现在《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的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二、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原因多由于开发商的手续不全,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 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三、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四、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五、房屋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六、房子产权不清楚。如存在抵押、查封或其他经济纠纷 。
七、存在合同欺诈等其他问题的。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购房人查明后,可起诉认定购房合同无效,要求退房。此外,造成购房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还有,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房屋为共有财产而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该房屋权属有争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等情形。
八、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九、按揭合同不能办理。因不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按揭合同,办理不下按揭贷款的。
十、在建工程转让。开发商欲转让在建工程,应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有权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求退房。
如果卖房者故意隐瞒凶宅情况出卖的房屋,购房者是可以要求退房的。
凶宅是民间普遍用来指代发生过自杀、凶杀、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其并非法律概念。
如果出卖人或中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如实披露所售房屋属于凶宅这一真实情况,导致购房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购买了所售房屋,就属于欺诈,购房人可以依据《民法典》要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卖方卖房时一定要告知房子是凶宅,但存在非正常死亡情况一定会对房屋贬值和买方的购买意愿产生影响,所以卖方有披露告知是否为凶宅的义务。还以正常价格出售,属于欺诈,依法应当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