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不是必须单位盖章的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不需要单位盖章
可能你的理解不一样而已
你直接向人社局的劳动能力建房委员会申请即可
,工伤认定签收就生效,不需要等六个月。具体问题当地咨询人社局就可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没有这样的规定,相反有规定说单位盖章不能成为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主要条件。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发生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
虽然,工伤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是否盖章不是必经程序。但是,对于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不服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为60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为6个月。在法定时效之内,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效力还处于待定状态,可能因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改变,而劳动能力鉴定必须是建立工伤认定的基础上,因此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这样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