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迫人在协议上签字,是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但不是无效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你好,因胁迫而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合同不是无效的,而是属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逼迫人在协议上签字,协议无效依据是哪条法律?题目所述行为,除去涉嫌刑事犯罪意外,民事方面,违反了《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逼迫人,在协议上签字协议,无效是属于,属个人纠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