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辨认程序
一、询(讯)问辨认人。
主要是确认其是否有辨认能力,详细了解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告知辨认辨认的规则和要求,告知辨认人弄虚作假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确定辨认的时间和地点。
三、选择辨认陪衬。
1、辨认陪衬人不得少于7人,应选择与被辨认人性别相同,年龄、气质、身高相近的陪衬人。
2、辨认照片不得少于10张。应选择性别相同,年龄、发式相近的照片。照片中不得出现嫌疑人、陪衬人的姓名。
3、辨认每一件物品时,陪衬物不得少于5件。且陪衬物特征应当与辨认物品近似。
四、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五、辨认经过、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照片说明。
*注意:
遇到法律问题应委托律师处理。非专业人士严禁擅自以法律条文作为实际案件的处理依据或者自行处理法律问题,否则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