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是三年内免征个人税吗?

2025-04-29 19:26:27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嗯对的,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投投金融)

回答2:

需要按照收益取得方式不同和内地个人与香港投资者区别对待:
一、内地个人投资者
1、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香港投资者
1、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