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中国人民警察首次实行警衔制度,这是我国加强公安队伍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人民警察的警衔与武警部队的警衔在衔称和等级设置上完全不同,如果说,武警部队的警衔与解放军军衔属同一系列,那么,人民警察的警衔,则目前具有警察行业特色的单独系列;人民警察警衔分总警监、警监、警督、警司、警员五等十三级:
总警监:总警监、副总警监;
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三级警监;
警督:一级警督、二级警督、三级警督;
警司:一级警司、二级警司、三级警司;
警员:一级警员、二级警员。
警衔与警察职务等级对应关系:
总警监:正部级(部长,正部级的副部长)
副总警监:副部级(副部长,公安部政治部主任、纪检书记,直辖市副部级的公安厅局长等)
一级警监:正厅(部长助理,厅长)
二级警监:正厅、副厅(厅长,副厅长)
三级警监:副厅、正处
一级警督:正处、副处、正科
二级警督:正处、副处、正科
三级警督:副处、正科、副科、科员
一级警司:正科、副科、科员、办事员
二级警司:副科、科员、办事员
三级警司:科员、办事员
一级警员:办事员
二级警员:办事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