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和其他所得。
在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除下列项目金额以后的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所得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基本扣除额3500元;
(2)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3)单位、个人分别按照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4)规定标准以内的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一 不超过1500元的 3%
二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三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四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五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六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七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薪金收入 - 3500元 - 其他规定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