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无权力开除:要分以下情形看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加班时间每月不超过36个小时,每天不超3小时。如果在36小时以内,且当天没超过3小时,则属于合法范围内,尽管是合法范围内,但是加班也需与员工协商。企业事先列入劳动合同中,或公司制度中,如果列入合同或制度中,员工也签字确认了的,则可以给予处罚,多次处罚累计后,可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岗位考勤制度),这时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如果企业加班时长超过劳动法规定范畴,员工可以以违反劳动法规为由拒绝加班。这个时候企业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解除,则为非法解除!
三、如果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却又拒绝支付加班费,不论加班是否合理,员工也可以拒绝加班!
四、员工与企业为鱼和水之间的关系。只要合理合法,员工尽量配合企业做好加班!企业也要考虑,员工家庭及身体承受能力,尽量少安排加班。
第一,《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一,延长工作时间需要与职工协商一致。
既然要与职工协商,那就要征得职工同意,否则协商就没有了意义,或者说只是一个形式。现实用工中,确实因为加班引发了好多争议,关键一点,都是单位没有尊重职工的权益所致。他们单方面强制加班,也不考虑职工具体困难,职工不从,轻者扣款,重者辞退。所以,法律之所以要求协商,就是希望单位能将加班的目的意义、具体生产安排计划、企业困难等等,跟职工有个交流,取得共识,激发职工的主观能动性。
二,加班时间有限制。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是法律为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而做出的刚性规定。然而一些用人单位却错误地以为,只要职工答应加班了,加多加少就由不得职工了,弄得职工身心疲惫,有苦说不出。
第二,《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的不受限制主要是指:
一,加班无须征得职工同意,职工必须服从单位的抢修、抢险安排。职工即使有困难,也应尽量服从,以国家、企业或公众利益为重。
二,此时的加班时间,一般应以抢修抢险完毕、确认安全为准,即使突破法律规定的时限,职工也必须服从,而不是干满三个小时就走人,置设备和他人安危而不顾。
第三,如果单位因为职工不加班而要解雇职工,首先要区分一下,职工是拒绝应该协商一致的加班还是必须参与的抢修抢险的加班。
如果职工拒绝加班或相关行为确实触犯了规章制度而达到辞退程度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无需支付补偿;反之,因为没有协商一致就认定职工违纪而解除,则涉嫌将构成非法解除,需承担相应责任。
还有,有的职工对加班无异议,也愿意加班多挣点钱,但有的单位却利用职工对法律的一知半解,趁机克扣加班报酬,是要不得的,必须纠正。
你好,这要看是具体什么单位,如果是事业单位的话,一般是需要通过上级的决定才可以,如果是一般公司的话,是可以解雇他们的
仅仅是因为不愿意加班这个理由有些牵强,企业也没有权利强制员工加班
单位可以解雇不愿意加班的员工的,这是没有问题的,希望可以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