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缓刑居住地不开居住证明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缓刑地点,选择户籍地进行缓刑。
法律分析
处罚刑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相关条件的,可以依法判处缓刑。判缓期间犯罪嫌疑人需要进行社区矫正,但在外地犯罪的,被判缓刑以后,可以申请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异地进行社区矫正。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分子无法提供居住证,则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不能接受其缓刑分子。社区矫正一般是在犯罪分子的居住地进行,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无法确认居住的犯罪分子可以准备相关材料,如户口本,房产证等向司法所提交变更居住地的申请,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批,如果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犯罪分子可以变更缓刑地点、接受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缓刑地点更换成功后,司法局会将缓刑执行档案邮寄到户籍地的司法局,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规定时限内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监管。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必须定期向矫正机关报道,参加学习和劳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