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这几句话是什么意思? 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

2025-03-13 02: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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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题目一答案:让与人指的是让与债权的原债权人,受让人指的是受让债权的新债权人。

2.题目二答案:比方说,ABC三个人,A欠B钱,B欠C钱,C又欠A的钱,这时候,B提出来,说我对A有一笔债权,现在我没有办法还钱,就用A的这笔债务来冲抵我欠C的钱,C也同意,B把自己对A的债权转让给C某。这时候,就变成A欠C的钱了。但同时,C本身又欠A的钱,这时候A就可以提出,你原本欠我的钱,现在你取得B的债权,那我要把你欠我的部分从这部分债权里抵销掉。

3.题目三答案:打个比方,例如:A向B借了5万元,规定2000年1月1日还钱。那么诉讼时效期间为2000年1月1日到2002年1月1日,即2年时间。2001年1月1日,B仍然没有还钱,但是他又担心A着急,于是与当年1月3日写了一封信,向A说明自己现在还有一些钱没收回来,大概4月1日能收回,一收回就还A。这封信在1月5日到达A手中。这就构成债务人对债务的承认,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同时,诉讼时效中断的时间为2001年1月5日。

4.题目四答案: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因此,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有连带关系。若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权人;若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务人。

回答2:

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请问什么叫让与人什么叫受让人)
答复:让与人指的是让与债权的原债权人,受让人指的是受让债权的新债权人。

2.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撤销。(这句话什么意思?)
答复:比方说,ABC三个人,A欠B钱,B欠C钱,C又欠A的钱,这时候,B提出来,说我对A有一笔债权,现在我没有办法还钱,就用A的这笔债务来冲抵我欠C的钱,C也同意,B把自己对A的债权转让给C某。这时候,就变成A欠C的钱了。但同时,C本身又欠A的钱,这时候A就可以提出,你原本欠我的钱,现在你取得B的债权,那我要把你欠我的部分从这部分债权里抵销掉。
这个抵销是有条件的,即A对C的债权到期要先于原本B对A的债权。未到期的债务,除双方协商一致外,债务人有权拒绝债权人提出的提前清偿的要求。所以这里规定了抵销的条件是债务人所持有的让与人债权必须先于或同期到期,也就是必须是到期债务才可以主张冲抵,未到期的债务让与人可以拒绝提前偿还或冲抵。

3.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什么意思?)
答复:例如:A向B借了5万元,规定2000年1月1日还钱。那么诉讼时效期间为2000年1月1日到2002年1月1日,即2年时间。2001年1月1日,B仍然没有还钱,但是他又担心A着急,于是与当年1月3日写了一封信,向A说明自己现在还有一些钱没收回来,大概4月1日能收回,一收回就还A。这封信在1月5日到达A手中。这就构成债务人对债务的承认,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同时,诉讼时效中断的时间为2001年1月5日。

4.“连带债权人”和“连带债务人”这两个名词是什么意思?
答复: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因此,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有连带关系。若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权人;若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则为连带债务人。

例如:甲和乙共同有有一名画,丙后来将画损坏,丙需要进行赔偿,该名画属于不可分物,所以甲和乙对于丙就享有连带债权。那么甲乙是连带债权人。即甲或乙任何一人都可以要求丙进行赔偿。
例如:甲乙共有一套房屋,一天因大雨所致该房屋的外墙倒塌,将过路的行人丙砸伤,此种情况下,对于丙的赔偿责任,甲乙承担连带债务。那么甲乙是连带债务人。即丙可以向甲也可以向乙要求赔偿。

回答3:

1.让与人:指原债权人;受让人:指新债权人。
2.这条规定了债务人抵销权。说的是,债务人如果是新债权人的债主,且这比债先于或者同时和自己欠的债到期,那么可以对新债权人主张抵消。
3.4两条是非常复杂的担保法律问题,三言两语讲不清,你给的分太少,自己去查担保法教材吧

回答4:

第二个问题解释错了。是债务人对让与人(即债权人)有债权的情况,不是对受让人(即新债权人)有债权的情况。
举例:甲欠乙5000,2018年5月1日到期;同时,乙欠甲10000,2018年6月1日到期。甲把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这时乙可以主张自己对甲(让与人)的债权与对丙(受让人、乙的新债权人)的债务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