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他单位已签劳动合同,我公司可追纠责任吗?

2025-04-24 12: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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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用人单位可以追究责任。
  现行劳动法规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前提是原单位无异议,新单位知晓,且不影响原单位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项和第九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本单位工作任务影响不大且尚未造成用人单位损失,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的,可以向其指出,要求与其他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听从劝告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其中,造成本单位损失的,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并要求新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和新单位赔偿损失,应当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