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住宅楼外墙脱落砸死路人所有住户都要赔?

2024-12-04 22: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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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扩展资料:

法律对高空抛掷物、坠落物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等在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就视为侵权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人时,被侵权人只要证明自己是被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伤害的,就可以获得不能排除加害嫌疑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连带补偿。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高空抛物、高空坠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将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构成以上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回答2:

遂昌市民周某去年下班回家时遭遇飞来横祸:

一栋楼上的墙皮脱落,刚好砸中她的头部,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谁来为此事负责?近日,遂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宣判:整栋楼里33户居民共同承担赔偿死者家属989877.90元,每户人均承担赔偿29996.30元。

事件回顾

住宅楼墙皮脱落砸死路人


意外发生在去年3月7日中午11点40分左右。周某途经县城北街一弄堂时,弄堂一侧住宅楼的外墙水泥块脱落。刚好砸中了周某头部,她受伤倒地不起,被过路群众发现后,及时送到医院抢救。

脱落的水泥块有多大威力?它还砸到另一侧墙体的空调外机箱,直接把外机箱砸落在地。之后,周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据了解,涉事的住宅楼建于1992年,分为一、二两个单元,共33户36名业主。由于历史原因,这栋住宅楼并没有物业和业主委员会。

水泥块是从一单元的外墙上脱落的,周某家属认为,建筑物的外墙在功能上是为整幢建筑服务,属于这幢建筑物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业主作为住宅楼公共部分的共同所有权人,有维修保养大楼并保证安全的义务。

在家属看来,由于大楼外墙疏于维护导致墙体脱落致人死亡,两个单元的33户居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后,他们将33户36名业主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定

33户居民承担近百万元赔偿

那么,墙体脱落,住在里面的居民是不是要承担责任呢?两个单元的律师,有不同的说法。

一单元业主代理律师认为,对原告要求所有业主承担责任没有异议,但事故发生的地点并不是路,而是涉案房产与相邻房产之间的弄堂,不是用来通行的。周女士在不是道路的地方通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二单元业主代理律师辩称,原告将二单元确定为被告是主体不合适。住宅楼建于1992年,当时开发商和相关管理部门并没有收取房屋维修基金,而因为历史原因,住宅楼没有物业,也没有业主委员会。一直以来,房屋共有部分都是按单元为单位,在各自的单元范围内独立进行维修保养。

也就是说,两个单元的独立意识是约定俗成的,事故是由一单元外墙脱落引起,二单元不是事发区域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当然不是侵权责任的主体,因此要求二单元赔偿是不合理的。

近日,遂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物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事发通道宽度1.4米左右,通道附近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禁止通行标志。周女士在正常行走中受害,无证据证实其存在过错,不能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至于被告所说的一、二单元是以楼内通行的楼梯数量区分,并不是区分独立建筑物的标准,涉事住宅楼系一幢独立的建筑物。

因此,本案36位被告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建筑物墙体未尽合理的修缮义务,导致外墙水泥块发生脱落致人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之间的过错无法区分大小,应以独立门牌或产权记载的33户为基准,均等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33户居民赔偿周女士家属共计989877.90元,也就是说,每户承担赔偿29996.30元。

业主意见

不服判决将上诉

为什么外墙脱落,每户业主要拿出近3万元赔偿款?法院判决后,业主对共同担责表示不理解:明明是商品房质量问题,为何要业主来担责?

47岁的李先生居住在二单元304室,是33户被告人之一。他在2014年买了二手房,小区虽然没物业,但是大家一直都在维修自己的房子,对于“未尽到维修责任”之说,他们也不认同。

对于业主的疑问,遂昌县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向钱江晚报记者传达主审法官的意见。主审法官认为,本案是一个侵权案件,侵权关系的双方是业主和受害者。大多数情况下,受害者家属都只会告业主,如果业主认为开发商也有责任,可以在判决生效支付完赔偿款后,再起诉开发商要求追偿。

然而,涉事住宅楼是1992年建造的,很多业主跟李先生一样,是二手甚至三手业主,根本不知道开发商是谁。

不过,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应萍是业主的代理律师之一,她向钱江晚报记者证实,被告的业主已经准备提起上诉。

遂昌县人民法院的一位工作人员称,“房子虽然是1992年建造的,但属于商品房不是分配房。”至于房子的开发商是谁,他们也正在核实。

高空坠物意外该如何维权

如果走在路上,被从天而降的东西砸伤,我们该找谁维权?钱报记者请教了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张锦伟律师。

他说,这种遭遇要分两种情况来看,也涉及两种法律关系。

第一种是抛掷物造成人身损害。比如房子里抛出的东西或是阳台上的花盆,如果找不到谁抛的,整栋楼2楼以上的住户,除了能自证不是侵权人的,都有可能是加害人,房屋产权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法院会判分摊补偿。

第二种是建筑物设施悬挂物脱落造成人身损害。比如房子的外墙,这里的侵权主体有三个,建筑物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及使用人。所有人一般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是指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使用人是指租赁建筑物的人。

房子的外墙是属于所有业主的,但业主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就有义务维护小区的安全,所以当三个侵权主体同时成为被告时,物业公司的责任相对大一些。

当法院判决后,三个主体可以向建筑物的建造商也就是开发商起诉追偿,但追偿的前提是这个建筑物已经交付,并且还在国家规定的质保期内。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一般涉及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质保期为5年。

开发商要是认为,墙体脱落的责任在于施工单位,那么可以再起诉施工单位追偿。

如果建筑物还未交付就发生了墙体脱落的人身事故,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开发商和施工单位。

回答3:

您好!住宅楼外墙脱落砸死路人所有住户都要赔是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建筑物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举例如下:
遂昌市民周某去年下班回家时遭遇飞来横祸:一栋楼上的墙皮脱落,刚好砸中她的头部,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谁来为此事负责?近日,遂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宣判:整栋楼里33户居民共同承担赔偿死者家属989877.90元,每户人均承担赔偿29996.30元。
事件回顾
住宅楼墙皮脱落砸死路人
意外发生在去年3月7日中午11点40分左右。周某途经县城北街一弄堂时,弄堂一侧住宅楼的外墙水泥块脱落。刚好砸中了周某头部,她受伤倒地不起,被过路群众发现后,及时送到医院抢救。
脱落的水泥块有多大威力?它还砸到另一侧墙体的空调外机箱,直接把外机箱砸落在地。之后,周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据了解,涉事的住宅楼建于1992年,分为一、二两个单元,共33户36名业主。由于历史原因,这栋住宅楼并没有物业和业主委员会。
水泥块是从一单元的外墙上脱落的,周某家属认为,建筑物的外墙在功能上是为整幢建筑服务,属于这幢建筑物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业主作为住宅楼公共部分的共同所有权人,有维修保养大楼并保证安全的义务。
在家属看来,由于大楼外墙疏于维护导致墙体脱落致人死亡,两个单元的33户居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后,他们将33户36名业主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定
33户居民承担近百万元赔偿
那么,墙体脱落,住在里面的居民是不是要承担责任呢?两个单元的律师,有不同的说法。
一单元业主代理律师认为,对原告要求所有业主承担责任没有异议,但事故发生的地点并不是路,而是涉案房产与相邻房产之间的弄堂,不是用来通行的。周女士在不是道路的地方通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二单元业主代理律师辩称,原告将二单元确定为被告是主体不合适。住宅楼建于1992年,当时开发商和相关管理部门并没有收取房屋维修基金,而因为历史原因,住宅楼没有物业,也没有业主委员会。一直以来,房屋共有部分都是按单元为单位,在各自的单元范围内独立进行维修保养。
也就是说,两个单元的独立意识是约定俗成的,事故是由一单元外墙脱落引起,二单元不是事发区域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当然不是侵权责任的主体,因此要求二单元赔偿是不合理的。
近日,遂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物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事发通道宽度1.4米左右,通道附近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禁止通行标志。周女士在正常行走中受害,无证据证实其存在过错,不能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至于被告所说的一、二单元是以楼内通行的楼梯数量区分,并不是区分独立建筑物的标准,涉事住宅楼系一幢独立的建筑物。
因此,本案36位被告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建筑物墙体未尽合理的修缮义务,导致外墙水泥块发生脱落致人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之间的过错无法区分大小,应以独立门牌或产权记载的33户为基准,均等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33户居民赔偿周女士家属共计989877.90元,也就是说,每户承担赔偿29996.30元。
业主意见
不服判决将上诉
为什么外墙脱落,每户业主要拿出近3万元赔偿款?法院判决后,业主对共同担责表示不理解:明明是商品房质量问题,为何要业主来担责?
47岁的李先生居住在二单元304室,是33户被告人之一。他在2014年买了二手房,小区虽然没物业,但是大家一直都在维修自己的房子,对于“未尽到维修责任”之说,他们也不认同。
对于业主的疑问,遂昌县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向钱江晚报记者传达主审法官的意见。主审法官认为,本案是一个侵权案件,侵权关系的双方是业主和受害者。大多数情况下,受害者家属都只会告业主,如果业主认为开发商也有责任,可以在判决生效支付完赔偿款后,再起诉开发商要求追偿。
然而,涉事住宅楼是1992年建造的,很多业主跟李先生一样,是二手甚至三手业主,根本不知道开发商是谁。
不过,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应萍是业主的代理律师之一,她向钱江晚报记者证实,被告的业主已经准备提起上诉。
遂昌县人民法院的一位工作人员称,“房子虽然是1992年建造的,但属于商品房不是分配房。”至于房子的开发商是谁,他们也正在核实。
高空坠物意外该如何维权
如果走在路上,被从天而降的东西砸伤,我们该找谁维权?钱报记者请教了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张锦伟律师。
他说,这种遭遇要分两种情况来看,也涉及两种法律关系。
第一种是抛掷物造成人身损害。比如房子里抛出的东西或是阳台上的花盆,如果找不到谁抛的,整栋楼2楼以上的住户,除了能自证不是侵权人的,都有可能是加害人,房屋产权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法院会判分摊补偿。
第二种是建筑物设施悬挂物脱落造成人身损害。比如房子的外墙,这里的侵权主体有三个,建筑物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及使用人。所有人一般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是指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使用人是指租赁建筑物的人。
房子的外墙是属于所有业主的,但业主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就有义务维护小区的安全,所以当三个侵权主体同时成为被告时,物业公司的责任相对大一些。
当法院判决后,三个主体可以向建筑物的建造商也就是开发商起诉追偿,但追偿的前提是这个建筑物已经交付,并且还在国家规定的质保期内。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一般涉及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质保期为5年。
开发商要是认为,墙体脱落的责任在于施工单位,那么可以再起诉施工单位追偿。
如果建筑物还未交付就发生了墙体脱落的人身事故,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开发商和施工单位。

回答4:

建筑物外墙脱落致损致伤,责任如何追溯?风险如何应对?-工保网



“外墙脱落”是房屋住宅使用过程中较为常见的一类质量安全问题,其风险源头不仅来自建筑物在建设时期的设计、施工、用料等环节问题,还包括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修缮等管理工作。“外墙脱落”风险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也牵连甚广,既涉及建筑物质量保修期内的开发商、建设单位,也涉及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的业主、租住使用者与物业单位。


尤其值得重视的是,由“外墙脱落”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存在很大的风险不确定性,轻则可能造成一些财物的经济损失,重则可能构成对人身生命安全的严重威胁。因此,“外墙脱落”质量安全事故一方面有着难以预测的事故损失损伤结果,另一方面存在责任人主体较多,责任追溯复杂的问题。



1、责任追溯


建筑物外墙脱落在工程质量保证期间与保证期间之外的使用期间有着不同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因此,风险事故的发生时期即成为界定相应责任主体的关键因素。


质量保证期间


我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依据上述规定内容,“外墙脱落”风险事故的发生时间是否处于相应质量保修期内,将决定着建设单位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与损失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建筑物外墙脱落所涉的项目部分主要包括外墙保温工程与外墙外饰工程。依据我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外墙保温工程的保修期为5年,外墙装饰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在此期间,一旦由于防水、渗漏、保温材料原因或外墙外饰面材脱落等原因造成致损致伤事故,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的赔偿责任,当然建设单位可向相应的责任方进行追偿。


质量保证期外


我国对于建筑物质量保证期外的外墙脱落责任规定,最早见于《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85条则在《民法通则》基础上进一步将责任人扩大到使用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质量保证期外的外墙脱落责任主体包括:1.所有人(业主);2.管理人(物业)3.使用人(租住使用者)。实务中,房屋住宅建筑的所有人与使用人通常为业主。因此相应的责任追溯也围绕“业主”与“物业”两大责任主体。


依据《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即业主对建筑物外墙有着“共有共管”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质量安全事故的共同赔偿责任。法务案例中,“一人伤亡,全楼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屡见不鲜。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公司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建筑物承担管理责任。即具有物业管理服务的建筑物,其外墙检查、维修、修缮等管理工作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相应的损伤损失也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风险应对


随着国内新建高层住宅项目数量与老旧住宅小区的使用年限不断增加,建筑物“外墙脱落”风险也不断提高。作为“外墙脱落”风险事故的相关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公司都亟需有效的风险应对手段,避免风险事故对自身造成的经济赔偿损失。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的“外墙脱落”质量安全责任主要集中质量保证期间,如上文所述,所涉项目工程主要包括“外墙保温工程”与“外墙外饰工程”,质保期时间分别为5年和2年。


建设单位防范应对“外墙脱落”风险的主要方式,除了在完工阶段依据相应标准规范对项目工程进行严格验收,还应充分利用工程保险这一有效风险管理工具,防范和化解各类质量安全风险。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是指项目工程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包括建筑物漏水、裂缝、倾斜、外墙脱落等质量缺陷而产生的修复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重置维修或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


但需要注意的是,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赔偿责任仅限于建筑物质量缺陷本身的重置维修或损失赔偿费用。其主要作用在于覆盖整个建设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服务,从技术、用料、管理等源头上避免质量安全风险的发生。


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委托,以收取物业管理费形式提供包括建筑物外墙检查、维修、管理等物业管理服务,同时承担相应的损失损伤赔偿责任。实务中,许多物业公司缺乏相应的安全管理意识,鲜少会对建筑物外墙进行定期排查、维修,同时维修所涉费用不菲,物业公司往往难以做到有效维修。因此,物业公司存在较大的赔偿责任风险。


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物业费中应包括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费用。由此可见,除了建设单位可以利用保险力量有效防范和规避建筑物外墙脱落风险,物业公司同样可以通过保险投保,利用保险赔付转移自身的风险事故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提供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或人身的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业主


由于造成外墙脱落的主要风险原因质量保证时间较短,客观上,业主承担着较大的质量安全风险责任。同时,小业主虽然拥有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管理权利,但却缺乏相应的检查、维修、管理能力与精力,防范应对“外墙脱落”风险的主要方式即是委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代为管理。


近年来,高层建筑物外墙脱落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了严重的人身生命与财产安全风险。开发商、业主、物业公司作为风险事故的主要责任主体,应积极排查并采取包括保险投保等风险管理工具,防范避免风险事故发生,有效应对风险事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