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实施招标代理时注意: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代理费收取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
招标注意事项:
1、招标人不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3、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5、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这一问题,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1.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2.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