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妇女就业法律有哪些特殊的规定?

2025-04-29 22: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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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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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法律对妇女就业有哪些特殊规定?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上海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妇女劳动就业权利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譬如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录用标准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上海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妇女劳动就业权利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2、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录用标准;

  3、报刊、电视、广播以及其他新闻媒介不得传播限制妇女就业的招工、招聘启事;

  4、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造成单位利益重大损害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延伸阅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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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是对妇女就业的法律规定,其具体为: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回答3:

‍‍立法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1952年,纺织工业部和中国纺织工会全国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保护女工、保护孕妇的通知》,具体规定了对纺织女工的特殊保护。 1953年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女工生育期间的工资爆发。 1956年,国务院公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中对妇女卫生室的设置进行了规定。 1960年,中共中央批转的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党组《关厂劳动保护工作的报告》中对女职工的劳动条件、禁忌从事的工作、孕期保护、哺乳时间和定期体检等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