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以哈尔滨市为例。
《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报销范围:
(一)整容、美容以及因打架斗殴、自杀、自残、吸毒、酗酒等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侵害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三)按规定应当由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不属于新农合医疗用药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费用;
(五)其他不符合新农合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用。
扩展资料:
《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八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由住院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医疗费,其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累计计算,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住院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的承担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1、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的,退休前个人承担20%,退休后个人承担15%;
2、2万元以上至4万元的,退休前个人承担15%,退休后个人承担10%;
3、4万元以上至8万元的,退休前个人承担10%,退休后个人承担5%;
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退休人员的标准减半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正常是可以的,但孩子住院要用母亲名之子或之女(李红之子),就是证明母亲和孩子的关系,但也要根据当地医保政策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