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撰写起诉状的时候,在诉讼请求中,加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这一项,似乎已经习以为常,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其实这里有个误区,诉讼费由谁承担这个问题其实应该由法院依职权来决定,而不是依某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因为法院审判有个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的裁判不得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假如原告胜诉了,而其在诉讼请求中又没有写明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那法院对于诉讼费应当怎么判?由被告负担的话,那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写明这一项;由原告负担也说不过去,人家都胜诉了,还让人家出诉讼费。所以个人认为,诉讼费这一项,其实可以不必写入诉讼请求中。
要问有没有法律依据,有的,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从这里也可以读出这层意思。
诉讼费由原告先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律师费谁请律师谁承担,他们请律师是不能让你承担律师费的。
要求赔偿是要有证据的,没有证据的无理要求,法院也不会支持。
可以写,写吧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