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制定的叫做法律。全国人大对法律的解释叫做立法解释,是效力等级最高的解释。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法律制定权。省级人大制定的叫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无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作解释。如果省级人大认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适用不够明确,可以在不同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具体适用事项,该地方性法规只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
①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②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工作的重大事项。
③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④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正、副职领导人。
⑤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还有下列职权:
①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②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③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要通过会议进行工作,行使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职权。
省人大没有司法解释权(这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才有权行使的)立法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省人大对法律只能在不抵触的情形下,制定地方法规。对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针对本表形详细化。
省人大无权解释。如果地方人大根据全国人大的法律制定具体的在地方实行的法规,那是地方性法规
人大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