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令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一级政府就可以进行处理了。单位之间的林权纠纷,应该由具有共同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