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包括召开正式的代表大会和召开临时会议等问题,《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并没有作出直接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的规定:“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由企业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召开职代会,并按照规范程序进行”。1986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十八条也曾明确规定: “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这都明确地规定了如何提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即企业行政、工会都可以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建议,相对的一方如果没有特别合理的理由就应当同意和配合,具体时间和议题还需要双方协商;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则必须召开, 这是职工代表的权利。上述规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因此,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领导人员、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都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程序等要求与正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