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与同一法律体系之下的普通法律相比,宪法有如下三个特征:
1.宪法的内容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2)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原则、精神同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相抵触,那么普通法律应该被撤销、改变或宣布无效。
(3)一切宪法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复杂。
(1)宪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我国的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体和通过程序上不一样。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除了这两个特定的主体以外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有效的修宪议案。在修改程序上,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constitution)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
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
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建立了代议制度(当然这种情况在中国先秦时期是没有的),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代议机关)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
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主要特征,即与一般法律的根本区别。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和普通法律在阶级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又有不同,宪法是根本大法,这是宪法在法律方面的特有属性:这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1)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内容上具有根本性(2)宪法的效力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违宪的法律不发生效力。(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制定宪法方面,很多国家都成立了专门委员会,规定了通过或者批准宪法的特别程序,以及修改宪法的复杂程序。这里要求掌握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各项程序。(4)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实施不同于一般的法律。立法解释(监督)、司法解释(监督)、特设机构解释(监督)。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主要特征有:
(一)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内容主要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
(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规定的内容 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主要表现为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更为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