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 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 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 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