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当前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凭农产品收购发票直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做法,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核定扣除办法取消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脱钩,改按纳税人每月实际耗用的农产品数量来确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同时,将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3%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
试点纳税人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后,由购进抵扣改为了按照销售数量计算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此购进农产品时无需分离进项税,应将含税金额一律计入材料成本,并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进项税额后,再将核定的进项税从材料成本中转出,转入“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例如,M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原乳1000万元,若该企业未采取核定扣除办法,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原乳 870万元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0万元
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后,会计处理改为:
借:原材料—原乳 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0万元
假设2012年12月核定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50万元
贷:原材料—原乳 50万元
或 贷:产成品—乳制品 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