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劳动监察的内容主要有:
1、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2、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3、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
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5、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6、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情况;
7、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8、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9、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
10、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劳动监察
1、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2、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3、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6、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7、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8、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
9、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10、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11、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12、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13、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对女职工和未成年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
14、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未为劳动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15、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16、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7、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18、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1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争议的事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支付补偿金,或者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经济补偿未达成协议,应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对此纠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予受理。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或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如用工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已经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就不能再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查处。
3.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事项。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例如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者未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应当由卫生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对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无权管辖。
4.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查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