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证,但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依据,也就是说他的证信只能供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