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抵押权与质权并存,应区分设立来确定优先顺序:(1)如果先设立质权,质权当然优先于抵押权;(2)先设立抵押权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的受偿。因为即使基于抵押合同先设立的抵押权未登记,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之后立即设立的质权人。此时质权人也先于未登记抵押权人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有抵押、质押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的支付顺序,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确定。
法律分析:若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区分设立先后确定优先顺序:(1)先设立质权的,质权当然优先于抵押权(2)先设立抵押权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因为即使先基于抵押合同设立的抵押权,若未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后设立的质权的质权人,此时质权人也是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