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刘小姐提前下班是得到公司某领导同意的,而且非故意绕道,虽然不是必经之路,那也应该认定为工伤。
2、如果公司也认为是提前下班,那么也应该认定为工伤,因为毕竟是下班途中。除非公司认定其擅离岗位。
3、如果是工伤,那么在申请工伤认定后,然后作劳动能力鉴定,再向工伤保险机构落实工伤待遇。如果单位未给其上工伤保险,那么应该由单位按工伤标准赔偿。
如果发生事故的地点不是下班的必经之路,工伤认定很可能被撤消,那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向肇事者和保险公司索赔。
法院会判的啊~~~
1、本案应当认定刘小姐的交通事故为工伤。
根据〈工伤认定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刘小姐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工伤认定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以上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刘小姐应当依法申请劳动部门认定此意外为工伤。由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书,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