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责任制的用工如果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风险抵押金,是指用人单位出于保护本企业劳动用工良好秩序和促使劳动者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之目的,而要求劳动者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按一定比例在应发工资中先期扣留),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后的一定期限内归还劳动者的一项薪酬制度设计,其显著特点是劳动合同履行的现金担保,外部表现是劳动者的工资减少或延期获得。
1995年原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劳办发[1995]150号)一文中指出:用人单位不能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因为作为劳动者只要完成正常工作,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支付劳动报酬。该文进一步指出,用人单位扣发一定比例工资来充当风险抵押金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中对工资支付的规定,这种做法不仅属于克扣职工工资的行为,而且也是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行为。但本单位根据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意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于国家禁止的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范围。
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减发工资,指的是国家尊重劳动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一致,没有胁迫或变相胁迫及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劳动者自愿以所扣发工资入股或设立风险抵押金的方式成为企业职工,并且以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确立的,国家应当允许。这实际上是对(劳办发[1995]150号)文件的相似内容的再次确认。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只要是在你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并以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确立,具有合法效力,用人单位不承担克扣或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
通知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吉劳函字〔1995〕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对制止国有、集体、外商投资和私营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向职工收取抵押金(品)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同样,对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也应予以制止。
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分店虽然实行承包责任制,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也许公司会注意到,当承包人要和其他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还要用公司的公章等手续,所以也就注定了它不能以个体的形式缴纳社保。其实约定的话可以,但是要考虑到该约定是否合法。不合法的约定是不能起到法律的约束作用的,呵呵!
其实公司可以变通一下这事情就可以解决了!
诸复均不着边际:
1.承包经营中劳动关系,属〈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性质即为承包完成任务性质的合同,类似于过去的计件工,现也称非全日制用工。
2.社保问题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十〉规定: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即公司不负责。
3.建议:
与该人签〈承包合同〉(如已签有劳动合同须先终止),同时让其出具〈承诺书〉,声明:自行承担以个体户方式参加社保的责任。 再将此种方式报劳动局〈因该局往往倾向于员工〉,如其认可,公司不为承包人参加社保事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