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深圳市将再次上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特区外最低工资标准比上年增长20%。这也是自1992年在全国率先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来,深圳市第17次上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这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日前已经获得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按照此次调整方案,2008年,深圳特区内(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比上年增长17.6%;特区外(宝安区、龙岗区)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月,比上年增长20%。 目前,深圳特区内外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850元/月和750元/月。调整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将再次超过目前上海的960元/月和广州的860元/月,暂为全国最高。 深圳市副市长李铭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深圳此次大幅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意在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民生净福利指标体系》,增强深圳的城市竞争力和吸引人才的优势,有利于解决“招工难”等问题。 深圳目前拥有外来劳务工700多万人,是全国吸纳劳动力转移就业最多的城市之一,但由于用工需求不断扩大,近年来深圳一直存在着明显的用工缺口。根据深圳市劳动部门的最新统计,今年一季度全市用工缺口达74万人,主要集中在制造、计算机、居民服务、旅店餐饮、物流等行业。 在此之前,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李滔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目前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只占职工平均工资29%,未来将努力使深圳最低工资标准逐步达到占职工平均工资的40%的目标。
2008年7月1日起,深圳市特区内(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比上年的850元/月增长了17.6%;特区外(宝安区、龙岗区)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月,比上年的750元/月增长20%。与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相对应,2008年度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也将提高,特区内提高到8.8元/小时,特区外提高到8.0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