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主要在于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的重要性
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
广义的根本法是指在社会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效力的最高规则和根本规范,这种意义的根本法自国家产生以来就存在,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君主的旨意即为这种典型。
狭义的根本法是指在国家法律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内容上规定国家的根本性或基本性问题从而成为国家一切法律规范的渊源的法律规范。这种意义的根本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出现的,“宪法”取代了君主的个人意志而成为国家的最高规则和社会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并不是就一切有宪法的国家而言的,而仅仅指成文宪法国家即具有形式意义的宪法而言的。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宪法性法律)是指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和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宪法性法律与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完全相同,并没有法律效力上的差异而仅有法律内容上的差异(其规定的内容在成文宪法国家一般规定于宪法典中),也不能以其为依据对其他法律进行违宪审查。
我国宪法中关于宪法根本法地位的规定在宪法序言的最后一段和第五条。
宪法成为国家根本法的实质性根据 1、经济因素:商品经济的发展
2、思想因素:主要是指洛克、卢梭、孟德斯鸠、潘恩等人提出的天赋人权和自然权利论、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权力分立论以及法治的思想。
3、政治因素: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以及其确立的民主制度
4、法律因素:不同的法律规则有不同的效力,有时它们之间还存在矛盾和差异,为了保证法律秩序的统一以及确认规则有效性的标准,需要假设一种规则为社会的最高规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非常严格,具有最广泛的民意基础,合法性和正当性最强,最有资格充当这一最高规范。
宪法成为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根据
1、宪法的内容。
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问题,都是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涉及国家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较严格,制定时程序严格使宪法内容获得最广泛的民意基础,宪法内容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可以赋予宪法以根本法的地位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严格的修宪程序一方面保证宪法的稳定性,另一方面赋予修改后的宪法或条文以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制定程序方面,表现在
⑴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
⑵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一般要求最高立法机关的议员或代表的特定多数,在一些联邦制国家,还要求组成联邦的各个或多数成员国通过。
宪法修改程序方面,表现在
⑴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主体才能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
⑵宪法修正案的通过要求特定多数赞成,在有些联邦制国家还要求多数成员国批准才能生效;
⑶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在宪法通过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表现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
1、宪法是立法(制定普通法律)的基础和依据;
2、任何法律、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违宪的法律、法规无效;
3、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我国宪法上的规定是:“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