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须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这家企业确实有拖欠员工工资的问题,但本案的核心在于该公司是否属于无故拖欠员工工资。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还规定了不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几种情况,如用人单位遇到了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等。也就是说,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间限度内延期支付员工的工资,而确定企业是否属于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有无正当理由或是否故意不按时支付。从本案的情况看,该公司由于合资外方的问题被冻结了银行账号,应该说这并非公司主观上故意拖欠员工工资,公司账户被冻结是公司无能为力的,其无法支付员工工资有正当的客观理由,而且公司在账户资金全部冻结的情况下仍为员工发放八百元的生活费,并同意尽快想办法补发拖欠的工资,说明该公司对员工是负责的,员工也应当对公司的困难予以理解。因此,本案中某公司只需在具备补发工资条件后及时补发员工工资,而不必支付因“无故拖欠工资”而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