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轿车可以安装气喇叭,但需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政府网-机动车登记规定
对于原车不是气喇叭的车辆,改装气喇叭是可以的,但是其功率(分贝)是否符合《交通道路行驶安全法规》则不一定。所以,先参照相关法规标准。按要求进行。
A、气喇叭所发出的“声响”(环保)也属于一种环境“污染”源。超过正常的标准则属于违规,不允许上路。
B、改装时,除参照标准外,同时要注意车辆电器线路的改动、接法安全,符合车辆线路安全规范和要求,不影响线路安全为前提。
C、安装前,可能需申请或申报道路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按地区法规要求)。
D、同时要遵守相关道路安全法规要求,正确使用“喇叭”。
相关国家标准:
以下内容摘录“ GB15742-2001”机动车用喇叭性能要求
3 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3.1 性能要求
3.1.1 一般要求
喇叭应发出连续而均匀的声响。对于气动和电-气动喇叭,从喇叭刚被推动的瞬间至声压级达到3.1.2条所规定的声压级的时间不得超过0.2s。
3.1.2 声压级
3.1.2.1 在3.2.3.1所规定的条件下,距离喇叭2m处的A计权声压级不得超过下列数值:
a)对用于功率不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为115 dB(A);
b)对用于M、N类汽车和功率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为118 dB(A)。
3.1.2.2 在3.2.3.2所规定的条件下,气动的和电-气动刺叭在距离喇叭2m处的A计权声压级不得超过125 dB(A)。
3.1.2.3 在频率为1800~3550 Hz频带内的声压级必须大于频率超过3550 Hz的每一分量的声压级,并且在任何情况下:
a)对用于功率不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至少应为95 dB(A);
b)对用于M、N类汽车和功率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至少应为105 dB(A):
3.1.2.4 在采用多音喇叭时,若其中各声响发射单元能单独起作用,则每一单元单独工作时,应能达到以上规定的最低值;全部单元同时工作时,其总声压级不得超过以上规定的最高值。
可以安装,光是汽笛那个装置要1000-5000不等。安装到车内换挡前面的位置,另外还需要加一对喇叭。\r\n另外要看当地对汽笛使用管得严不严,如果严,还需要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