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 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 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也就是说,若孩子的父母健在,那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就只有孩子的父母,除非孩子的父母去世或者不能照顾孩子,其他亲属才可代为监护。
父母和爷爷奶奶不能同时成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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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有父母的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
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父母不能成为法定监护人的,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才能成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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