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个人购买商业银行的股份时应该注意什么

2025-04-15 16: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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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条是关于对购买商业银行或收购商业银行股份实行报批制度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方式对商业银行进行小额的投资。只要合法,法律就要保护投资人的投资行为。但由于这类投资行为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微乎其微,不可能影响到商业银行财产的稳定,或严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需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只有当投资人的投资行为所造成的影响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时,即,试图购买整个商业银行,或者要收购商业银行股份总额l0%以上的商业银行股份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行为保护商业银行的其他股东的利益,规范商业银行的管理,保证商业银行资本来源正当、结构合理,将出资份额或股份的转让产生的弊端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就必须对这类投资行为进行审核,对出资份额或股份的转让作必要的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责任也有义务,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投资申请。只有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正式批准后,才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