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具体罚款与否以及罚款多少需税务局根据丢失的情况而定。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遗失业务的办理如下: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报送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3)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提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区分所丢失专用发票联次不同、丢失前专用发票是否已认证相符的不同情形,进行相应的处理。
(3)纳税人违反发票存放和保管规定的,启动处理处罚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