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解释原则,又称"不利条款起草人的解释"。我国《保险法》第 30条的规定,在立法上确认了保险合同的解释适用不利解释原则:"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