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88年起步,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到1996年起开始了全面发展。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和作用: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于l988年开始试点,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做出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段。从法律上明确了监理制度的法律地位。
建设监理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工业发达国家的资本占有者,在进行一项新的投资时,需要一批有经验的专家进行投资机会分析,制定投资决策;项目确立后,又需要专业人员组织招标活动,从事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工作。建设监理业务便应运而生,而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得到充实完善,逐渐成为建设程序的组成部分和工程实施惯例。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建设工程监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历程
(1)试点阶段(1988~1992)。1988
年
7
月
25
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同年
11
月
28
日,建设部又发出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决定建设监理制先在北京、上海、南京、天津、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的水电与公路系统进行试点。1991
年
12
月
16
日,建设部侯捷部长在全国建设工作会上指出,建设监理试点工作已在全国
25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15
个工业、交通部门开展,实施监理的工程在提高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2)稳步发展阶段(1993~1995
年)。1992
年,我国为工程监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到
1992
年底,全国有
28
个省、市、自治区及国务院的
20
个工业、交通等部门先后开展了建设监理工作,累计对
1636
项、投资额
2396
亿元的工程项目实施监理。1993
年,在全国第五次建设监理工作会议上,建设部全面总结了监理试点的成功经验,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全国监理工作的现状,部署了结束试点、转向稳步发展阶段的各项工作。1995
年
10
月,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同年
12
月,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发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3)全面推行阶段(1996年开始至今)。从1996
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1997
年
11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工程监理作出规定。2000
年
1
月
30
日发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对工程监理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作出了规定。截至
2009
年
12
月底,全国共有监理企业
5867
多家,其中综合资质
55
家,甲级
2050
家,乙级及以下
3762
家,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11
万余人,监理从业人员超过
56
万人。监理工作覆盖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冶炼、石油化工、水利水电、电力、公路、港航、通信等等众多类别的工程项目。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从1988年起步,历经了20年的创新发展,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工程管理制度。从1988年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程监理制试点后,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到1996年起开始了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