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6条的规定,事故造成的损失先由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保险理赔不足的部分,再由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
那么,在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的时候,在人身伤害上面有哪些内容呢?
一、交强险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交强险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各个限额承担的项目范围为:
1、医疗费用限额: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时10000元,被保险机动车无责任时1000元。
2、死亡伤残限额: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死者家属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时110000元,被保险机动车无责时11000元微信关注国晖律师事务所,掌握更多法律资讯!
3、财产损失限额:维修费、货损费、车辆重置费、停运损失、贬损损失、车辆代步费等,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时2000元,被保险机动车无责时100元。
二、商业三者险
商业三者险的保险理赔范围与交强险同,期保险理赔限额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确定,但有一个例外,就是通常其不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