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因个人未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单位取得的补贴应当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