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提取折旧。
二、主要的原因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土地属国家所有。因此,对企业而言,企业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一般不得计入固定资产。
2、而企业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权,应当以土地使用权按照无形资产入账。
3、我国曾经对部分公有制企业作出过规定,根据土地的评估价值将其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入账。
根据这一规定,这些企业曾经在固定资产账面上确认了一批土地的价值。但对这部分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仍然是不能计提折旧的,原因在于土地不同于其他固定资产,其不存在损耗问题,因此无需计提折旧。即使在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内,作为固定资产的土地也是不计提折旧的。
三、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得对以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照规定单独计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3、处于更新改造过程中的固定资产。未使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也要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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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提
土地是指用于生产的、包括矿产和土地在内的自然资源。
1. 土地通常具有无限寿命,因此,不提取折旧。
2. 但土地使用权将作为无形资产分期摊销。
另外,土地通常是不断增值的,折旧意味着相对应资产(固定资产的)的价值随着使用消耗不断减少,这不符合土地本身的特性。
土地属于无形资产不计提折旧,分期摊销,计入”累计摊销“科目。
如果土地是购买的,有出让金,应预以资本化,记入土地的成本中,按使用年限记入“累计摊销”科目,不使用累计折旧科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土地属国家所有。因此,对企业而言,企业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一般不得计入固定资产。而企业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权,应当以土地使用权按照无形资产入账。
我国曾经对部分公有制企业作出过规定,根据土地的评估价值将其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入账。根据这一规定,这些企业曾经在固定资产账面上确认了一批土地的价值。但对这部分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仍然是不能计提折旧的,原因在于土地不同于其他固定资产,其不存在损耗问题,因此无需计提折旧。即使在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内,作为固定资产的土地也是不计提折旧的。
根据新会计准则,土地使用权不再转入固定资产,而是计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