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 但是企业还可以根据生产情况,向劳动局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制,综合计算工时是以季度、或年为周期统筹计算加班时间,但也不允许超过36*12这些小时数。 看看你老公单位执行的是标准工资制,还是综合计算工作制,要是天天12小时,什么工作制也都超出法规了!